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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關系

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丨警示案例3則

發布時間:2026-05-19 08:49:33 作者:點擊率:269次

案例一 任某召等人內幕交易“*ST光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上市公司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光一)2022年度財務報表因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觸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當日股票停牌。2023年6月20日,*ST光一復牌,股票價格由停牌前的4.56元降至0.88元,跌幅達80.70%。監管部門在對內幕信息知情人交易核查時發現,與*ST光一時任董事任某某存在關聯的賬戶在上述信息公開前集中大量賣出該股,賣出意愿強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非法獲利較大。

證券監管部門綜合資金端、交易端、信息端等多維度證據全方位分析,精準鎖定證券賬戶的控制使用情況,迅速查清案件事實。經查,任某某參與*ST光一2022年度審計工作的溝通協商及風險消除等事項,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并控制有關賬戶在2022年年報發布前突擊賣出*ST光一股票2186萬元,避損1746萬元。

二、法律后果

證監會認定,*ST光一因2022年度財務報表將被審計機構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進而導致退市,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任某某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賣出“*ST光一”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1746萬元,處以5239萬元罰款,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董事利用內幕消息避損的典型案件。作為公司經營管理的“關鍵少數”,不得利用信息優勢交易本公司股票,侵害其他投資者利益。本案中,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直接關系到公司是否退市,對上市公司影響十分重大。任某某作為上市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將要退市的內幕信息后,拋售持有的股票,避免重大損失,性質十分惡劣。任某某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內幕信息后負有戒絕交易的法定義務,其提出的基于既定交易計劃賣出股票的辯解,不構成阻卻內幕交易的正當理由。最終,任某某受到了嚴厲的行政處罰,同時還將面臨刑事審判的最終制裁,付出了高昂的違法成本,為上市公司董監高這一群體敲響了一記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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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馬某某“同學圈”內幕交易“新開普”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起,為拓展支付業務,螞蟻金服擬與上市公司新開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開普)開展資本合作,并最終簽署了相關協議。2019年1月,新開普發布涉及股份轉讓等的一系列公告。公告發布后首日,新開普股價開盤漲停。交易所在篩查異常交易行為時發現,馬某某證券賬戶存在內幕交易嫌疑,

經查,馬某某與新開普時任董事長楊某國系EMBA同學,二人相識多年,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多次聯絡、會面。期間,馬某某與李某共同交易新開普股票,累計買入1127萬股,買入成交金額6442萬元,獲利2159萬元。

二、法律后果

證監會認定,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馬某某與李某共同交易新開普股票時間,與其同內幕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間及內幕信息發展變化過程高度吻合,存在買入該股金額明顯放大,虧損賣出其他股票買入該股等異常情形,且無合理理由和正當解釋,構成內幕交易。決定沒收二人違法所得2159萬元,處以4318萬元罰款,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行政處罰作出后,馬某某等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駁回馬某某等人訴訟請求。2023年,楊某國因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馬某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660萬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660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借助“同學圈”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并實施內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來,因為在“朋友圈”“老鄉圈”“校友圈”中傳遞內幕信息引發的內幕交易案件屢見不鮮。朋友、老鄉、同學之間應當相互提醒、相互幫襯,守規矩行正道,切不可動邪念走歪路。馬某某的不法行為,不僅自己身陷囹圄,而且“坑”了老同學一把,得不償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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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陳某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陳某某系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或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25日,A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成立,某投資公司為投資顧問,陳某某作為投資顧問方授權投資代表具體負責投資決策,知悉相關未公開信息。

陳某某接受曹某、彭某二人委托理財,并約定固定及浮動管理費,其實際控制“曹某”“彭某”證券賬戶。陳某某向公司交易室下達包含對A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及“曹某”“彭某”證券賬戶在內的投資指令,由公司交易員執行指令。自A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成立至“曹某”“彭某”證券賬戶停止委托期間,兩個賬戶與A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滬深兩市趨同買入金額共計17,018.84萬元,趨同買入金額占比約80%,趨同交易盈利10,774,612.43元。

二、法律后果

證監會認定,陳某某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規定,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決定對陳某某沒收違法所得1077萬元,并處以1077萬元罰款。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私募基金大股東利用其職權便利從事“老鼠倉”行為的典型案例。陳某某濫用其作為私募基金董事長、大股東在機構內部的權力,試圖混淆公司行為與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個人行為,將接受委托理財的兩個賬戶視作“專戶”產品與公司其他產品統一交易,而其個人收取委托管理傭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集中,管理不規范,大股東行為缺乏監督和制衡,可能出現個人與公司間權責歸屬模糊、利益相互裹挾的情形,從而存在逾越法律邊界的潛在風險。本案查處亮明合規戒尺,既告誡從業人員堅守紅線、莫存僥幸,也警示私募基金等市場機構要注重夯實規范建設根基,筑牢權力制約防線。